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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协同创新基金---跨学科、多领域合作研究专项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
发布时间: 2015-09-11

校属各部门:
    《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协同创新基金---跨学科、多领域合作研究专项管理办法(试行)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,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,现予以印发实施,请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。
特此通知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5年8月20日

 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协同创新基金
跨学科、多领域合作研究专项管理办法
(试行)
一、设立目的
学校设立协同创新基金,目的是协同我校各学科、多专业,充分发挥我校科技研究特色,加强和促进各二级学院(部)学科、专业之间,学校和企业或(科研院所)之间深度开展跨学科、多领域的科技合作研究,支持科技研究的技术创新、集成创新、协同创新,鼓励各学科、各专业相互融通、相互促进、相互借鉴,显著提升学科和专业建设的水平,以创新的理念统领学科和专业发展。
二、申请条件
1.项目申请人必须是学校在职职工,且年龄小于58周岁。
2.项目团队成员由跨学院、不同专业人员组成,并有外单位专家参与项目的研究。对于应用性研究项目,必须有相关的企业中的研究人员共同参与项目的研究,力争在项目研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,实现经济和社会效益。
3.对于已获得资助相同或相近的研究内容,不得重复申报此类项目,一经查,除退还项目资助经费外,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4.针对不同学科、专业和领域知识,解决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问题,特别是工程技术中的共性问题和企业技术难题。
5.针对新兴学科、边缘学科、新兴产业发展过程,围绕某个较大的问题所展开的多元综合过程。包括为研究客观现象而实现的多专业综合;为探讨重大理论问题而实现的多学科综合;为解决重大实践问题而进行的多领域综合。
6.软课题和人文社会科学类研究项目应采用实证研究方法开展研究,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企业开展合作,针对社会发展,区域经济发展,文化发展,意识形态等问题开展研究。
三、申请程序
科学技术处组织和发布通知,个人填表申请,二级学院评审、排序。
科技处组织专家组答辩、评议审核、公布资助项目及名单。
四、申请时间和材料
1.项目申报为每年11~12月,项目研究起始日为次年的1月份。项目研究期限为两年。
2.提交申报书,申报书中需有学院、不同专业人员、校外单位及专家简单介绍。
3.以上材料一式三份,提交科技处产学研办公室。
五、项目检查
项目检查分过程检查和中期检查,完全按照项目申报书的阶段任务目标进行。
1.过程检查:过程检查共为2次,分别是第1年、第2年的6月底。由二级学院组织,检查人员为该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,科技处人员列席。检查形式是进行PPT汇报,并提供完整的过程进展小结、相关辅助资料。
2.中期检查:中期检查是在第1年年底。由科技处组织,检查人员为该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和企业(院所)专家,检查形式是进行PPT汇报,并提供完整的中期检查资料。中期检查不通过的项目,将停拨剩余研究经费,视情况追回所拨经费。
六、项目验收
1.项目验收由科学技术处组织,二级学院配合,项目负责人须在《项目申请书》计划时间内提前1个月,向科学技术处提出项目验收申请。
2.项目验收以批准的《项目申请书》计划的内容为考核基本依据,对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水平,应用效果和对社会、经济的影响作出客观评价。
3.项目负责人申请验收时,应提供以下验收材料:
1)项目研发的工作和技术总结;
2)研究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;
3)企业的成果应用情况报告(应用类项目);
4)填写完成的《结题书》;
5)有关试验、成果的测试报告。
6)软课题,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,应提供有关部门和企业的研究成果采纳证明。
4.未通过验收的项目,项目负责人可在6个月内,整改完善有关材料后提出重新验收申请。
5.如再次未通过验收,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本项目,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预定的考核内容,视情节轻重,追回部分或全部项目资助经费。
七、资助办法
1. 自然科学类项目,资助额度5-20万元;软课题和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3-5万元。
2.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,第一次拨付60%,第二次拨付40%。专款专用,单独建账,经费使用办法参照学校有关规定。
八、附则
1. 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。
2. 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。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校长办公室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5年9月10日印发

 

 

 

 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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